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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認定的三大注意事項

2016/7/15 14:18:44 人氣(4418)

      增值稅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如何抵扣,一直讓人困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以下簡稱59號公告)對此作出了明確,納稅人在操作上要注意其適用范圍、抵扣時限、抵扣要求、不得抵扣情形等事項,規(guī)避走入誤區(qū)。下面請和昆山注冊公司小編一起看看具體解決規(guī)定吧:
  適用范圍
  5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例如,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014年3月~2015年6月一直處于籌建期,未取得收入,也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直到2015年7月1日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7月從境外進口設備100萬元,稅額為17萬元;2014年8月購進貨物50萬元,稅額8.5萬元,均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發(fā)票。那么,如果甲企業(yè)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進行增值稅申報,取得的25.5萬元進項稅可以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后進行抵扣;如果已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申報,則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25.5萬元進項稅不能抵扣。

  憑證取得
  目前,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農產品銷售發(fā)票和稅收繳款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其進項稅額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為此,企業(yè)籌建期在購進貨物時,盡量選取經營規(guī)范、信譽較高、經營時間長,并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yè)進行交易;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開票方應提供有關資料,并仔細比對相關信息,看看是否符合規(guī)定;嚴格審查發(fā)票的真實性,并通過銀行賬戶支付貨款,對于項目不全、字跡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規(guī)定的情況,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發(fā)票。如果對取得的發(fā)票存在疑問,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

  抵扣時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逾期未認證、未申報抵扣的,不能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guī)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農產品收購、銷售發(fā)票和稅收繳款憑證,沒有規(guī)定抵扣期限。但要注意,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如果不全,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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