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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清算報告是否需要全體股東簽字?

作者: 來源: 日期:2024/11/15 22:35:41 人氣:260

公司注銷清算報告是否需要全體股東簽字?


公司注銷前需進行清算。在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方可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記載,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公司債權債務如有遺漏,仍由公司全體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清算組成員在清算報告上簽字,后工商部門決定準予注銷登記。

一、有限責任公司

? 一般情況: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清算報告通常需要由清算組成員簽字確認。清算組成員一般由股東組成,或者股東會另行指定其他人選擔任。在這種常規(guī)設定下,股東如果是清算組成員,那就需要在清算報告上簽字;不過如果股東并非清算組成員,從嚴格的法定程序角度來說,不一定非要簽字。

? 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若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了注銷清算相關事項,且要求全體股東簽字確認清算報告,那就應當遵循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全體股東簽字后,該清算報告才符合要求。

新《公司法》239條為普通注銷程序的法律依據(jù),該條款規(guī)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二、股份有限公司

? 清算組簽字為主: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通常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般是由清算組成員對清算報告簽字確認,并非一定要求全體股東簽字。但如果公司內部治理規(guī)則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有特別要求全體股東簽字的,那就需要按此執(zhí)行。

清算組所能執(zhí)行的公司事務是以清算為目的的事務,而非所有事務。由于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主體資格,清算組不能取代股東會、股東大會和監(jiān)事會的職權,股東會、股東大會仍然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清算組應及時向股東會、股東大會報告清算進展情況,對清算組的選解任、清算方案的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等公司的重大事項仍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并簽字。清算組的清算工作仍然受公司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監(jiān)事會及時提醒和糾正清算組的不當和違規(guī)行為。

三、特殊情況及實際操作考慮

? 保障股東權益和知情權:即便從法定層面不是必須全體股東簽字,但為了保障各股東的權益以及確保股東對清算過程和結果充分知情、認可,實踐中很多公司也會盡量爭取讓全體股東簽字確認清算報告,避免后續(xù)可能出現(xiàn)的股東質疑、爭議,確保注銷工作能順利推進。

清算報告是企業(yè)注銷前必須編制的文件,用于說明企業(yè)的資產(chǎn)、負債、權益等財務狀況以及清算過程和結果。清算報告需由清算組成員簽字蓋章,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 存在爭議情況:如果部分股東對清算報告的內容存在爭議,比如對資產(chǎn)處置、債務清償、剩余財產(chǎn)分配等方面有不同意見,那么可能就需要先解決爭議,重新完善清算報告內容,爭取獲得更多股東甚至全體股東的簽字認可,不然可能影響公司注銷的進度,甚至引發(fā)法律糾紛。

但也需要注意,公司注銷時債權債務并未清結不能一概認定為第二十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未經(jīng)清算即注銷”,而應該依據(jù)公司注銷前有關清算的具體違法情形分別適用其他條文規(guī)定,只有在公司并未進行清算時才能適用第二十條第一款。實務中對于清算工作是否完成的認定,通常以是否成立清算組、完成清算報告為依據(jù)做出判斷,若公司股東未能出具清算報告等證據(jù)證明公司確實進行了清算工作,則應被認定為“未經(jīng)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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